三司會審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礎上形成的。
在審判重大、疑難案件時,由刑部、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個中央司法機關會同審理,簡稱三司會審。
三司會審一般由皇帝下令,三大司法機關承命,審理結果報請皇帝批准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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